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典型案例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06浏览量:9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时任H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的夏某利用职务便利,获知公司某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周期驱动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持仓等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使用“张某”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融8831.07万元,趋同交易盈利5,307,777.21元。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上述违法线索,迅速部署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夏某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没收夏某违法所得5,307,777.21元,处以5,307,777.21罚款,并对夏某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夏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2万元。
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