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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典型案例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06浏览量:9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时任H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的夏某利用职务便利,获知公司某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某周期驱动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持仓等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使用“张某”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融8831.07万元,趋同交易盈利5,307,777.21元。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上述违法线索,迅速部署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夏某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没收夏某违法所得5,307,777.21元,处以5,307,777.21罚款,并对夏某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夏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典型案件。基金从业人员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为投资者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他们本应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职务操守,为基金的稳健运行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提供保障。然而,部分从业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将专业知识和信息化优势转化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本案中,夏某作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无视法律规定,没能守住底线,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最终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