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期货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0浏览量:6876
浙江期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期货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HE FUTUR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缩写ZJF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的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等各项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管理机关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组织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业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行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整理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并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单位反映情况;
(四)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督促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七)开展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自律管理,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与技术水平;
(八)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奖励或经批准表彰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
(九)搜集、整理国内外期货行业的信息、数据、资料,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组织开展期货市场相关问题的研究,组织有关学术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十一)开展期货行业国内外交流;
(十二)本协会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凡经批准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依法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经营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明,期货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业务资质证明文件;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填写《浙江期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五)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成为协会会员,予以登记注册,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由普通会员、特别会员、联系会员组成。
普通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或其他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风险管理子公司以及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活动的法人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联系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的处分进行听证、申辩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按规定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本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向本协会申请,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协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审议本协会的会员年费标准;
(七)审议本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和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聘任办法;
(九)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普通会员及联系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有关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决定本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聘任和解聘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一)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可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普通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非会员理事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联系会员为协会当然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本协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的法人机构(不含宁波市)及会员单位共同推荐的会员;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理事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形的,由会长提请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会员理事选派的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机构的理事代表应当是公司总经理或专职董事长、分支机构的理事代表应当是机构负责人;
(二)具有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三)热心为行业服务,在期货和衍生品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四)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协会的纪律惩戒;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代表发生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情形的,会员理事应当变更理事代表。在变更之前,理事会暂停其理事资格。
会员理事变更理事代表的,变更后的理事代表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理事会提名,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会长应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宗旨,自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若干。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制度修订;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各地期货行业同业例会系本协会在当地开展自律活动的工作形式,依据会员大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行使职能。同业例会接受本协会的考核、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浙江证监局党委备案后,交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